记者 付君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做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供了遵循,标注了红线。
9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规定》进行了细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把党内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落地生根。
只有明确职责,才能更好履行责任。《细则》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对全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履职情况也非常重要。此次出台的《细则》提出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巡查制度、考核制度、公开制度,将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和干部考察内容中,同时有奖有罚。
在责任追究上,《细则》对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进行了界定,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和终身问责五种问责举措。其中,关于“终身问责”,《细则》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