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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到“一走了之” “退租”无效仍要付租金

来源: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时间:2018-12-04 作者:芜湖招聘网 浏览量:

日常生活中,租了房子后,不少租客因为临时有事、对房屋不满等原因需要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这时如果和房东协商未果,很多租客干脆“一走了之”,认为“我都已经不再占用房屋了,后续的房租自然也不用交了”。可是,这样“任性”的退租真的有效吗?后续的房租真的与你无关吗?近日,弋江区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房租纠纷。

弋江区法院行政庭法官邓瑞芳是这起房租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据其介绍,2015年7月,王某租赁了芜湖市某商场三楼的一套商铺用作经营,租赁期从2017年5月20日到2019年5月19日止,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房租及物业费用等事宜。

租房合同签订后,王某仅按约交付了部分房租和物业费。2017年下半年,王某向原告公司提出提前退场申请,但是原告未同意。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承担后续的房租费,只好擅自撤场离开,后续租金也没有支付。

为了讨要租金,原告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租金及物业费共计7万余元。受理该起案件后,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协调。最终,王某答应支付近4万元的房屋租金,原告公司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放弃其他诉求,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针对此案件,承办法官邓瑞芳认为,租期未到,租客在未得到房东同意,未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就一走了之,认为后续房屋与自己无关了,这种想法肯定是错误的。那如何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呢?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如若合同未解除,即使租客已离开房屋,也需要承担剩余的房屋租金。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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