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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社保未依法主动监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时间:2019-07-22 作者:芜湖招聘网 浏览量:

案号:(2014)顺刑初字第155号


基本案情:


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0年至2013年有57名职工未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该公司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金为531795.6元。


劳动监察大队赵某、许某、王某甲等人依法负有对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职责。


但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对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用工、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监察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其职责义务,仅于2012年5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未对改正落实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监督监察,致使社会保险费531795.6元流失。


县人社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曲人社劳监改通字(2014)第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局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正在与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核算清楚后立即申报并同意补缴养老保险费。


裁判要点:


三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本案造成的损失为50余万元,另根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案发后,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采取措施,向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且正在与该公司为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准备,可见本案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赵某等三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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