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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合规要点

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时间:2020-02-13 作者:芜湖招聘网 浏览量:

作者 | 凯联律师HRLawyer

来源 |凯联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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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治理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属机构凯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全面总结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企业关注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覆盖人力资源合规治理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加班加点、工资报酬、职业健康、社会保险、特殊员工、特殊事件、争议解决等,供企业参考使用。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第一节 招聘录用
第二节劳动关系
第三节灵活用工
第四节工时休假
第五节工资报酬
第六节职业健康
第七节社会保险
第八节特殊员工
第九节特别处理
第十节争议解决

第一节 招聘录用


1、疫情未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招聘?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避免人员聚集,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有招聘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人社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2、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或取消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
答:不能,可以通过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多种方式解决。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属于就业歧视,员工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录用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取消录用通知的,一方面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涉及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病原携带者,是否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规定不适用。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到岗上班。

第二节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为落实政府部门的要求,可以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行踪轨迹、健康信息、出行计划、与特定人员接触情况、与野生动物接触情况等。但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提供信息,但可以告知职工拒绝提供信息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信息的法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个人未履行报告职责,不配合调查的,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曾患病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否则可能涉及就业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6、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8、职工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造谣、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员工因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10、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11、职工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至相关期限届满。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员工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相应顺延。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第三节 灵活用工


12、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实施哪些灵活用工措施?
答: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两种灵活用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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