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刊登1份未标密文件,经鉴定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6月,该市市直机关根据上级部署下发了1份机密级文件,城乡规划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周某某派人领取后,安排本部门借调人员周某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了该局贯彻落实的相关材料,但未按规定定密。周某某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未发现有关文件应当定密,以“便于学习”为由签署了“同意公开”的意见,后经局法制科和分管领导签发后,在本局网站刊登,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周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点评:本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周某某派人领取涉密文件以后,借调人员周某在非涉密计算机起草该局贯彻落实的相关材料;二是起草的材料并未按照派生定密的要求定密;三是未正确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就将涉密文件刊登至互联网网站。三种行为叠加,造成了泄密事件。须知,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要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需要信息公开的,必须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将制度规定转化为行动自觉,才能确保少出事、不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