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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公司可否予以解雇?

来源:芜湖招聘网 时间:2017-05-11 作者:芜湖招聘网 浏览量:

2015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房产公司应聘销售岗,由于担心单位会在录用时对未生育女性差别对待,于是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填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信息。经过几轮面试,王女士顺利入职,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此后,王女士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单位认可。直到今年3月,王女士诊断怀孕,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单位。


公司得知情况后,以王女士虚报个人资料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一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


王女士向认为,自己虽然虚报了生育情况,但属无奈之举,想咨询我们:单位此举合法吗?


经历了数年职业发展,适婚适育年龄的女性会员不在少数。在职场初期的高压和拼搏中,担心生育对职业负向影响;而寻觅下一段职业发展之路时,未育状况又成了一道难言的隐形门槛。


小编收到信息后,助王女士解惑,咨询劳动总裁员,评析如下: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王女士处孕期内,应保持劳动关系并给予合理特殊时期女员工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事项,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及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可予以解雇”,那么王女士的做法是否构成欺诈呢?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本案例中,王女士入职时的生育情况与是否录用条件无必然关系,因而可以认定单位并非相信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其签订合同。故王女士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单位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无忧精英网

来源:牛犊网(公众号:Newd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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